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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2004路线js5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1-25 [来源]: [浏览次数]:

                金沙2004路线js5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金沙2004路线js5部门采购管理,强化学院采购人主体责任,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促进廉政建设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我政府采购项目负面清单,请各系部处室严格执行。

一、未按照《金沙2004路线js5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的禁止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采购前未按程序进行审批,擅自进行的

(二)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采购的行为。(特殊情况需直接办理采购的,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的除外,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购限额)

三)3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4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前未通过学院审计处预算评审(采购内容专业性强、技术较复杂、个性化要求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100万以上工程项目未通过市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的。

主要依据《金沙2004路线js5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暂行)(邯职院政【2022】74号)、金沙2004路线js5院长办公会纪要(邯职院政【2023】50号)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环节的禁止行为

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而未纳入;

(二)无预算、未按规定编制预算,或未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三)超预算、超配置标准实施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详细,如对采购项目不进科学的论证和充分的市场调研;

(五)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实施计划执行采购。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第四项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邯财资202216号

三、采购需求编制环节的禁止行为

(一)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体表现形式有: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或虽公开但公开时限不足30日;

2公开内容不完整,意向不清晰。

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需求表述不完整、不明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具体表现形式有:

1、下列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①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②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④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⑤框架协议采购需求。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或对采购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采购需求调研不充分,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3个或不具有代表性;未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性能、服务水平、供应情况、市场价格、维保服务等进行调查了解、衡量比对、分析测算

3、采购需求的编制不详细,功能、性能指标、详细配置不全面;

4、采购需求不准确,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如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5、采购需求不完整(除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外

6、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7、技术指标存在歧义、不完整、不清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八、九十、十一、三十六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具体表现形式有:

1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要求的;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

2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

四、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具体表现形式有:

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促进中小企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策;

2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示进口产品的有关要求,或排斥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3、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主要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五、组织形式确定的禁止行为

选用的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未依法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具体表现形式有:

采用的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定情形,与采购需求不匹配

)将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将应当执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除外)。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擅自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秘密级或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未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主要依据:《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第十四条

六、采购文件编制环节的禁止行为

A资格条件:

(一)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具体表现形式有: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例如限定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

2、限定组织形式,例如限定企业法人,排除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4、评审标准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对本地区和外地、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5、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二)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具体表现形式有:

1、将申请条件中有对企业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有关资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企业股权结构、成立年限、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三)设置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具体表现形式有: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者超过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例如: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在采购非系统集成的信息化硬件产品时,要求具有系统集成资质。

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四)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例如:要求供应商必须获得某行政区域内的某种奖项或某行业的奖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体表现形式有: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未载明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拒绝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采购文件的公开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

5、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参与采购活动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6、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六)资格条件设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具体表现形式有:

1、将法律法规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2、未将法律法规中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3、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未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的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B评审因素

(一)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具体表现形式有:

1、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2、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

3、对供应商、产品资质以及人员职称有要求的,未列明所要求的资质的名称及提交证明文件的形式,使用模糊化、无明确界定的指标作为商务或技术条款。

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5、将“项目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管理制度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具体表现形式有: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七十八条

(三)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具体表现形式有:

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和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或设定的资质、证书等获取前提暗含上述条件或指标。

3、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例如:设定的资质、证书等获取前提暗含经营年限等指标,如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企业证书等。

4、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①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设为评审因素。②将“废水处理工或工业废水处理工上岗证”设为评审因素。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例如:要求供应商必须获得某行政区域内的某种奖项或某行业的奖项,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某特定行业协会的奖项。(根据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但要注意保证竞争性。)

如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

7、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8、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9、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11、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没有作为实质性要求,却作为评分项

12、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

13、要求特定金额业绩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14、限定相关证书的认证机构。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或者要求供应商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15、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评审标准等方面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16、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

1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C分值设定: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具体表现形式有:

1.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过程中,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价格分计算方法;

3.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工程、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D样品:样品设置、要求不合规。具体表现形式有:

1.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2.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明确规定是否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3.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

4.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过程组织环节的禁止行为

(一)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不合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公开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计算少于20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提供期自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少于5个工作日。

2.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计算少于3个工作日。

3.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计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计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澄清、修改处理不合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函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2.公开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或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未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或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未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

(三)未按规定收取、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具体表现形式有:

1、未按规定收取、退还保证金。

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如收取履约保证金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限定供应商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方式.不接受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

2、未依规定免收或减免投标(响应)保证金。

3、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超过3%。

4.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十八条

(四)非法拒绝联合体投标,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而拒绝联合体投标。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未按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具体表现形式有:

1.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抽取(除特殊情况外);

2.实际评审专家与抽取结果不一致。

(六)未按规定开标和组织评审。具体表现形式有:

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全面、不完整、不清晰、不可辨;

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3.未拒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响应)文件;

5.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未及时处理;

6.未按规定查询、记录、使用、保存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7.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8.未记录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9.未宣布评标纪律;

10.在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如在评审现场使用手机;

11.未维护评标秩序,未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12.未核对评审结果;

13.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不符合规定的,如采购人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4.未核实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

16.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

17.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8.招标采购过程中,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排他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八)擅自终止采购活动或终止后未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活动(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

2.非招标项目终止采购活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九)非法改变评审结果。具体表现形式有:

1.通过现场踏勘、样品检测、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采购文件要求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或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并可能改变评审结果;

2.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十)不依法确认采购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未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十一)未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合同管理禁止行为

1、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2、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合同文本未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

5、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未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6、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未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未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7、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8、未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9、擅自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10、长期货物、服务合同最长期限届满后,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情况下,自行与原中标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

11、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九、履约验收

未依法履行合同。表现形式有:

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属于采购合同非实质性内容确需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未进行合同变更备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2、未依法追加采购金额。如:①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不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追加合同采购金额;③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或超过原计划预算金额。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未依法组织验收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工程类项目验收标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4、验收结束后未出具验收书,或出具的验收书未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

5、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未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部分

6、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未明确分期验收要求。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7、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冀财采【2016】24号

8、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未及时处理和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十、未及时支付资金

1、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款,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主要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

2、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主要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条

十一、其他常见问题

(一)采购项目实施不规范

1、采购程序倒置,在无预算情况下先履行合同,后实施采购程序并补签。

2、未按照规定实施自行采购,未按照比价程序明确的项目类别实施比价。

3、自行采购项目未成立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

4、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导致出现相关情形的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活动或中标并签订、履行采购合同。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②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因违法行为而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其他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具体表现形式有:

1)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2)要求供应商缴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押金、服务费等各种不合理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3)除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条件。

(二)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答复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或未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三)索贿受贿、恶意串通谋取中标

在招标釆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与供应商或釆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釆购活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

(四)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五)不配合监督检查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或对投诉事项书面作出说明。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本负面清单执行。本清单所列问题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仅涵盖采购人采购行为。未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易发问题进行列举。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遵照执行,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按新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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